張軍榮、張娟:本院受理原告袁志飛與被告張軍榮、張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判決。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12民初1215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張軍榮、張娟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袁志飛借款580201.2元,利息233065.88元以及后期利息(計算方式:以580201.2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自2026年2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袁志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121元,由原告袁志飛負擔971元,被告張軍榮、張娟負擔11150元。原告預繳的案件受理費11150元,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本院辦理勝訴退費;被告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院提供的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繳納案件受理費11150元,逾期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80元,由被告張軍榮、張娟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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