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26287號 焦煜軒、馬悅、何梓康、何梓健、陸鑫成:原告寧夏東道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焦煜軒、馬悅、何梓康、何梓健、陸鑫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寧0104民初26287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焦煜軒、馬悅、何梓康、何梓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寧夏東道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款12萬元。案件受理費2700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焦煜軒、馬悅、何梓康、何梓健負擔。因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26287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1105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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