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元新、廣東春滿人間裝飾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孫蘭英與被告夏元新、廣東春滿人間裝飾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渝0115民初89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東春滿人間裝飾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孫蘭英貨款36485元及利息(以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6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以1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以1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8月31日;以2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9月30日;以2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10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10月31日;以3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11月30日;以35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以36485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孫蘭英對被告夏元新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孫蘭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3.80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廣東春滿人間裝飾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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