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東:本院受理原告向賢華訴被告梁東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303民初102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梁東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向賢華支付勞務費53500元及利息;二、駁回原告向賢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238元,由原告負擔86元,被告梁東負擔1152元。本案公告費(以實際產生為準),由被告梁東負擔,被告梁東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其負擔的公告費(以實際產生為準)逕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秋長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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