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李德旺在《法學家》2023年第3期上發(fā)表題為《作為職權轉移機制的行政授權》的文章中指出:
近些年來,由行政機關通過授權實現(xiàn)職權轉移的立法趨勢逐漸增強,行政機關主導的授權實踐也愈加蓬勃。但學界主流觀點傾向于將“行政授權”理解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直接否定行政機關授權,忽視了行政機關授權意志與授權行為的獨立性,未能建構實體法意義上的行政授權概念,在具體操作上也難以為授權與委托的區(qū)分提供實質標準。
基于我國當前行政實踐發(fā)展和國家治理的現(xiàn)實需要,應當明確行政授權是一種由行政機關通過自主授權實現(xiàn)職權轉移的獨立法律機制。要想發(fā)揮行政授權其應有的法律功能與價值,就有必要從理論上準確認識行政授權在我國行政職權配置制度中的體系定位,把握好行政授權與職權設定、法律授權、行政委托等相關制度之間的關系,厘清行政授權的制度構造。
行政授權作為一種職權轉移機制,具有獨特的法律構造,既不同于職權設定,也不同于法律授權和行政委托。首先,行政授權不同于職權設定。從職權配置意義上講,職權設定是組織法意義上的行為,具有行政職權配置的初始意義,其目的在于將行政組織內部細分化,明確行政組織內部構成單位的組織關系、權限內容及權限邊界,防止出現(xiàn)機關間的職權沖突;而行政授權則是行政職權的重新配置,行政授權的職權轉移更側重于行為法層面。其次,行政授權不同于法律授權。作為授權的一種法律機制,兩者在授權效果上基本一致,即均由被授權主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并自行承擔法律后果。但兩者也存在顯著差異:第一,立法者在法律授權與行政授權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不同;第二,法律授權是從立法權產生行政權,是行政權量的增加,行政授權則并不增加行政權的量,而是實現(xiàn)了行政職權從一個主體向另一個主體的轉移。最后,行政授權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其法律效果的發(fā)生雖然均取決于行政機關的特定行為即授權行為和委托行為,但是行政授權本質上屬于行政職權的轉移,而行政委托本質上則屬于行政職權的代為行使。
行政授權的成立需要有權行政機關根據(jù)明確的授權法律規(guī)范,作出具體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在于實現(xiàn)行政權的轉移。行政授權的法律關系雖然主要是一種內部的行政法關系,但行政授權所帶來的職權轉移仍舊會形成一定的外部法效力?;诔绦蚍ㄖ卧瓌t,行政授權應當遵循特定的公告程序。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