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認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性質的類型化合同糾紛的統(tǒng)稱?!睹袷掳讣赣梢?guī)定》(2025年12月16日修訂版)第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10個第四級案由,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礦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程合同糾紛以及電、水、氣、熱力工程合同糾紛,均可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對不涉及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情形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建設工程違法轉包引起的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是建設工程未開工,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建設工程是否實際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應當確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三是建設工程結算后,雙方當事人因工程款結算發(fā)生糾紛,未形成結算憑證的,一方當事人起訴主張支付工程款的,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形成結算憑證的,因履行結算憑證等產生的糾紛,當事人起訴主張支付欠款的,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仍然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債權轉讓后,債權受讓人起訴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另外,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掛靠合同關系產生糾紛,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
——摘自全國法官培訓統(tǒng)編教材之《立案工作實務》
2.未屆出資期限即轉讓股權的,能否追加轉讓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申請執(zhí)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明確了變更、追加當事人的法定原則。只有符合法定變更、追加當事人情形的,人民法院才進行實質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變更、追加當事人情形的,如當事人以被執(zhí)行人公司和其股東法人人格混同為由申請追加等,因為情況相對復雜,不能通過執(zhí)行中的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解決,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規(guī)定的依據(jù)是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第1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都要承擔責任,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據(jù)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追加原股東即轉讓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
——摘自全國法官培訓統(tǒng)編教材之《執(zhí)行案件辦理實務》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