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實施。新仲裁法明確了仲裁事業(yè)發(fā)展的總體要求,從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進中國特色仲裁制度創(chuàng)新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建設與時俱進、開放包容,將推動我國仲裁事業(yè)發(fā)展進入新階段。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法治日報社聯(lián)合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等22部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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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四條 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仲裁機構向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周曉梅,安徽省蕪湖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中共蕪湖市委政法委員會原常務副書記、二級巡視員,北京文徵明書畫院會員。
編輯:武卓立